申请执行人:陈昌涛,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163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强审判员:李双根审判员:陈利利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