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昌涛,男,汉族,芜湖市高新区新元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于焱,男,汉族,芜湖市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理,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0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于焱、芜湖市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瑞莱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利利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