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燕、杨彩云与王礼圣、许琳民间借贷抵债一审执行裁定书书

(2013)弋执字第2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彩云,女,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礼圣,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许琳,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5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礼圣,许琳自愿将其所有房产进行抵债处理,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礼圣,许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长江长现代城42-521室房屋以人民币452652元抵债给王燕和杨彩云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叙强审判员:黄强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