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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东海与马塘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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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东海,女,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元山村民委员会习塘村民组。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元山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元山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马塘街道元山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365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