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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刚与孙小明排除妨碍纠纷变卖裁定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弋执字第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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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刚,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孙小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小明自愿将其所有芜湖市长江长房屋进行抵债处理,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孙小明所有位于芜湖市长江长15幢904室房屋(建筑面积163平方米)以人民币170万元变卖给杨雪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叙强审判员:李双根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