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陶定林,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定林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定林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陶定林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荣
书记员:张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