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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朱光亮不当得利划拨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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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翟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光亮,男,汉族,住芜湖市白马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光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光亮银行存款6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