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翟传伟,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光亮,男,汉族,住芜湖市白马街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朱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光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朱光亮银行存款6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