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进莲,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贺兰萍,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谌正柱,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4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贺兰萍、谌正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兰萍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7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利利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