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金国,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解劲峰,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解劲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解劲峰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有债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解劲峰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债权收入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利利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