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王晓俊,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文荣,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晓俊、文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俊、文荣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文荣银行存款32万,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利利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