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恽庭洪,主任。被执行人:徐彩木,男,汉族,住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二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江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