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在本院审理的(2012)三刑初字第00046号案件中,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随案移送其扣押的皖BXXX**荣威550汽车一辆,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也对该车进行了查封。现查明,该车的所有权人为安徽省芜湖志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皖BXXX**荣威550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宗正代理审判员:郑欢峰代理审判员:戴斌
书记员:祖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