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必星,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艾明,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一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艾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艾明的银行存款127179.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宗正
书记员:汤兰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