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晋少华,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何定来,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一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定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定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定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定来在芜湖红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6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何定来在芜湖红方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435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洪亮
书记员:汪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