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明芝,男,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宏本,男,194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赵光村下张组三间两层房产为被执行人张宏本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宏本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赵光村下张组三间两层房产,限被执行人自本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张宏本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张宏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张宏本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