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夕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传宏,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在此债务发生期间,梁翠群和刘传宏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传宏及其原配偶梁翠群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