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35年11月17日出生。2012年2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霞、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余某某在寿县东津渡大桥附近,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长枪、一支短枪等。后被告人余某某将两支枪存放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西小郢子附近的废旧仓库中。经鉴定,两支枪均以气体为动力,均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警处理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物证涉案枪支两支,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制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同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凤伟代理审判员:张晓虎人民陪审员:娄松华
书记员:徐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