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荣柱,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雪琴,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家伟,男,汉族,务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春燕,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人冯荣柱与三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2013年9月23日本院以书面形式通知三被执行人,要求其在2013年10月底前将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进行析产,以便本院依法对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进行执行。现已逾期,但三被执行人仍未通知要求将属于死者冯某某的遗产析出。今查明死者冯某某生前与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二层楼老房一幢,饲料加工厂及养猪厂各一个。为使该案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三被执行人坐落在王村镇xx村xx组的二层楼老房一幢,饲料加工厂及养猪厂各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