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秋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来正(雷震),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胡秋国与胡来正(雷震)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3年2月8日作出的(1993)歙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100元,尚有2500元至今未能履行。2013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来正(雷震)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