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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秋国与胡来正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999)歙执字第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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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秋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胡来正(雷震),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胡秋国与胡来正(雷震)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3年2月8日作出的(1993)歙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1100元,尚有2500元至今未能履行。2013年9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胡来正(雷震)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