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秀荣,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余雷,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滕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滕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涛偿还卫秀荣、余雷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68533元、逾期利息148088元(自2012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00000元的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5月30日)、案件受理费136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0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滕涛银行存款275838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滕涛尚未支取的收入275838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滕涛所有的价值275838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