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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1)

(2013)蜀执字第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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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4#厂房。法定代表人:董建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蜀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发公司履行移交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口4#厂房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

经查,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华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口4#厂(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16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安徽华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仰桥路与开福路交口4#厂房(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16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