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何钧生,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江苏福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业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合民二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江苏福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福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77.78元(暂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福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327.7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福美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3327.7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