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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国友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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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国友,男,195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召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支付申请人刘国友欠款2382000元,前期借款结算的利息434200.67元,利息409549.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5196.17元(暂计算至2013年3月27日,款清息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29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执行到位30914.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19325.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3319325.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福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19325.3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伟

书记员:潘金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