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朱兆瑾,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蜀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63333.4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3616.67元(自2012年9月11日,暂计算至2013年3月26日止)、案件受理费5146元、执行费557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银行存款397669.1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所有的价值397669.1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