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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太成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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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太成,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刘正芳,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合肥市叉车集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谢长美,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第三人:王业平,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蜀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正芳、谢长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正芳、谢长美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太成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3733.33元(自2013年3月30日,暂计算至2013年5月29日止)、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2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陈太成以及抵押权人朱广平同意,被执行人刘正芳、谢长美与买受人王业平达成变卖协议,协议约定:1、刘正芳、谢长美自愿以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刘正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34号1村22幢501室(产权证号:西0366**)住房作价600000元变卖给王业平所有(身份证号,此款于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由王业平支付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账户;2、刘正芳、谢长美自愿先行给付朱广平373280元、诉讼费4130元、合计377410元,此款自裁定书送达后,优先从房屋变卖款中支付。此款给付后,朱广平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其申请执行的2013蜀执字第301号执行案件即执行完毕;3、刘正芳、谢长美自愿给付陈太成202000元,陈太成申请执行的2013蜀执字第341号执行案件即执行完毕;4、刘正芳、谢长美支付2013蜀执字第301号执行费5450元,2013蜀执字第341号执行费2900元;5、合肥市望江西路34号1村22幢501室办理过户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王业平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不经拍卖,由被执行人刘正芳、谢长美将房产变卖于买受人王业平,房屋变卖款用以归还所欠陈太成、朱广平款项,且各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该变卖价格,该变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1村****(产权证号:西0366**)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业平所有(身份证号3424221965********)所有。合肥市望江西路34号1村22幢501室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业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业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产过户所发生的一切税及其他费用由王业平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魏新潮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