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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1)

(2013)蜀执字第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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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运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蜀民二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红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红霞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3139.8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52.20元(自2012年9月29日暂计算至2013年5月30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红霞银行存款346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红霞尚未支取的收入346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红霞所有的价值346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