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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均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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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均,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合肥嘉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永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永刚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均借款183500元、并支付利息15719元(其中83500元自2012年3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利息为7321元,100000元自201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利息为83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607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4589元、公告费600元及本案执行费28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永刚银行存款20837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刚尚未支取的收入20837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永刚所有的价值20837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