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洪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4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高和达,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部职工,户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贵池路燃气集团宿舍1幢503室。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和达银行存款4099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和达尚未支取的收入409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和达所有的价值4099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