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洪,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高和达,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部职工,户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贵池路燃气集团宿舍1幢503室。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和达银行存款4099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和达尚未支取的收入4099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和达所有的价值40998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