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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柏根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委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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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柏根,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毓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2)杭萧民初字第7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柏根劳动报酬36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452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15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3727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价值3727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