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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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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蜀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5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13元(自2012年6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7月2日止)、执行费79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84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841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