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宗华,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合肥公交集团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高和达,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后勤管理部职工,户籍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贵池路燃气集团宿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高和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和达偿还温宗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92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249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案件受理费17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和达银行存款2258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和达尚未支取的收入2258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和达所有的价值22581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