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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永转执行案裁定书

(2013)蜀执字第005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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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永转,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85068-1。法定代表人:冯祥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662429-3。法定代表人:王荣富,董事长。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蜀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永转货款509120元、利息40000元、案件受理费485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执行费7891元的义务。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563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另查,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依据(2013)蜀民二初字第007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