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宏信,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巢湖市沃德生态森林山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280427-9。法定代表人:左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蜀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吴宏信劳务费177000元、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38元(暂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2555元;被执行人巢湖市沃德生态森林山庄有限公司对上述177000元承担给付责任,同时须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738元及本案执行费2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493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4933元财产;二、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巢湖市沃德生态森林山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29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巢湖市沃德生态森林山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293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