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欣,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程贤浩,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1)蜀民一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程贤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贤浩归还金欣3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097元(自2012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8月13日)、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程贤浩银行存款399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程贤浩尚未支取的收入3991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贤浩所有的价值39917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明琦
书记员:刘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