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610康法昌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6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康法昌,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蒋文华,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申请执行人:尤菁菁,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申请执行人:康某,女,201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法定代理人:尤菁菁(康多多母亲),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尚玉魁,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被执行人: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祁长锁,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长丰县安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