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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664杨跃侠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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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跃侠,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商旅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刘红燕,校长。委托代理人:陶良谊,该校法律顾问。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8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商旅职业技术学校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