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海军,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郑贤春,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曹胜利,合肥丰鑫冷拔制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丰鑫冷拔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胜利,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贤春名下的车牌号为*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