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明芸,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洪国庆。被执行人: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国庆、安徽金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