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宏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问国,安徽高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庐执字第0043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的银行存款306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的银行存款30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