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芮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邹跃,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2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跃的银行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