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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4

(2013)庐执字第000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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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昊德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大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兵。

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庐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安徽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室房屋,后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其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