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宏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问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问国,安徽高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的银行存款30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