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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3013-180赵荣岗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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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荣岗,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轶,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拍卖师,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家园*期*幢*室房产;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