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华,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二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1270000元股权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合肥金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价值1276800元的股权过户给合肥市宝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四清审判员:季汝成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