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宝安,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瞿林友,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瞿林友名下的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楼*层*房产;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