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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36吴泽涛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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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泽涛,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贾良芳,女,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解安妮,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贾良芳之女。被执行人:解光宇,男,200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贾良芳之子。被执行人:陈祥银,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涓,女,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庐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贾良芳名下的房产:1、位于合肥市太湖路*家园*幢*室;2、位于合肥市*街*号楼*室;3、位于合肥市淮河路*菜市场*住宅*块*楼*室;4、位于合肥市当涂支路*号*幢室;二、查封被执行人张涓名下的房产:1、位于合肥市滁州路*号*幢*室;2、位于合肥市*苑*期*幢*室;三、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