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合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9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笪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