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东泰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玉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东,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梅东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