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传虎,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程良兵,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良兵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