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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3013-35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申字第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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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鹿莉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佐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永,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何慧芬,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行非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慧芬名下的位于濉溪路*号*号楼*室房产;二、上述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